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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金华诉被告孔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3/11 14:29:54 浏览次数:476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孔小林:

    原告夏金华诉被告孔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孔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金华偿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孔小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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