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邓春根:
原告余月堂诉被告邓春根、邓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邓春根、邓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余月堂借款190000元,承担利息34560元,合计224560元,并以借款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余月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邓春根、邓小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邓春根、邓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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