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9803号
梅怀伦:
本院受理原告魏忠诉被告徐俊伟、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被告徐俊伟不服本院(2021)苏0413民初9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980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魏忠一审对上诉人徐俊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驳回被上诉人魏忠起诉。二、被上诉人负担一审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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