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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勇远诉被告王锁照、王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2/3/28 18:05:15 浏览次数:343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林霞:

    本院受理原告董勇远诉被告王锁照、王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30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5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17%的年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5800元;三、请求判令若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茅麓镇晨风西路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CZ0002333坛国用(2005)第5915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5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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