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23号
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昌:
本院在执行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339771262XH)、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9832977XT)、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3185448768)、陈昌(身份证号3709821977060800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宁夏威格瑞斯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昌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宁夏威格瑞斯电力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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