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孙兵:
原告金坛区西城富盛缝纫机械经营部诉被告李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区西城富盛缝纫机械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金坛区西城富盛缝纫机械经营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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