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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沈国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4/1 17:21:30 浏览次数:497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国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沈国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沈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7446.56元,支付利息、复利(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2018年9月4日)并支付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国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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