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褚银坤诉被告黄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9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褚银坤苗木款25169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7282.5元。二、驳回原告褚银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9045元,由原告褚银坤负担390元、由被告黄建兵负担86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