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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不成反受伤 医院费用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6/8/18 10:18:18 浏览次数:9597

  60岁老人在菜市场好心上前劝架,不承想在劝架过程中摔断了腿,治疗费用5万余元,近日,金坛法院对原告柳某诉被告王某、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原告柳某为人开朗热情,退休后每天都会到菜市场逛一会儿,看看有什么新鲜的食材,碰到熟悉的摊贩还会闲聊一会儿。被告王某和赵某都是卖猪肉的,而且柳某也是他们的老主顾,彼此间都比较熟悉。

  所谓“同行是冤家”,王某和赵某摊位相邻,为了争抢客户,经常进行着“明里”和“暗里”的较量。你卖15元,我就买14元;你送几颗葱,我就送一两肉。甚至有的时候,也会“黑”对方,和顾客说对方的肉不新鲜、不健康等。恶意的竞争最终导致“针锋相对”,甚至恶言相向。一日大早,柳某到菜市场后,远远就听到王某和赵某的吵架声。等柳某走到跟前,双方“战事”已经升级,双方家属也加入“战斗”行列,更有持械动手的准备。柳某一看事态愈发严重,且双方都有利器在手,一旦动手,后果非常严重。一向热情的柳某想自己与两位摊主都比较熟悉,平日关系也不错,就想出面做“和事佬”,避免惨剧的发生,于是就上前劝解。情绪激动的王某与赵某,哪里听得进去劝解,双方推推搡搡,纠缠中不慎将柳某甩在地上,导致柳某左腿部下端骨折。后经医院治疗,住院二十余天共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

  柳某入院后,王某前来看望并这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后便不闻不问了。柳某家人多次与王某、赵某协商治疗费用等事情,王某和赵某都对柳某因劝架而受伤的事情不可置否,但均表明推搡中不知是谁将柳某甩倒的,并且双方都不没有要求柳某前来劝解,也不需要柳某劝解,柳某应为自己的自愿行为负责,故不愿赔偿。协商不成,柳某将王某、赵某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二次手术费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熟人关系,在两被告发生纠纷欲打架时,原告出于好心上前劝解,以防事态扩大,该行为是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予颂扬。但原告在制止该类事件的过程也应注意自身安全,原告年近六旬,即使拉架也应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自己拉架被甩伤在地导致腿部骨折,其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两被告的责任。两被告虽非故意对原告实施身体侵害行为,但也属于过错侵害致伤他人身体,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应分担原告损失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综合以上,对此次纠纷的起因、发展过程、双方的过错程度全面分析,原告各项损失由两被告承担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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