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炳春:
原告曹佛英诉被告张炳春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曹佛英与被告张炳春的事实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曹佛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佛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