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亦飞、袁祥生:
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湖塘乐厨餐饮店诉被告袁亦飞、袁祥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50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江苏首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案件受理费1276元、货款本金112600元及违约金(其中4万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72600元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2月20日按年利率6%共48199.2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一、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江苏首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112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暂计至2022年2月20日共49026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21110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05月3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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