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沈敏敏:
原告吕传保诉被告沈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沈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吕传保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沈敏敏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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