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攀:
原告朱敏诉被告赵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赵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敏房屋出售款人民币7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攀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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