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龙祥:
原告王桂柱诉被告刘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龙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桂柱返还借款406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被告刘龙祥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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