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王桂柱诉被告刘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4/6 17:50:11 浏览次数:433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龙祥:

    原告王桂柱诉被告刘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龙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桂柱返还借款406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被告刘龙祥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