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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月琴诉被告徐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4/6 17:50:32 浏览次数:314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6号

徐国俊:

    原告陈月琴诉被告徐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月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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