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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琴芳、龙中秀、徐安芬、钟和春、王文兰、王寿桂、钱智娟、钱章美、龚庆玉、邵欢、余学平、殷敏、彭泽珍诉被告张瑞、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2/4/11 16:23:26 浏览次数:410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瑞、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

    本院受理原告杨琴芳、龙中秀、徐安芬、钟和春、王文兰、王寿桂、钱智娟、钱章美、龚庆玉、邵欢、余学平、殷敏、彭泽珍诉被告张瑞(身份证号:320723197607065417)、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个人、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个人、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387号、2391号、2400号、2403号、2408号、2410号、2411号、2412号、2413号、2414号、2416号、2417号、241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6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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