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诚:
原告金坛区西城东方烟酒商店诉被告周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周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西城东方烟酒商店货款人民币216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16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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