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罗华、陆飞:
原告童小勤诉被告陆罗华、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陆罗华、陆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童小勤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07800元,合计207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被告陆罗华、陆飞负担(该款原告童小勤已预交,被告陆罗华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童小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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