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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蔡小妹申请执行汪凯然、杨薇、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4/12 16:45:15 浏览次数:4294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32号

汪凯然、杨薇:

    本院在执行蔡小妹申请执行汪凯然(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7120153)、杨薇(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12167308)、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变更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482执2503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46712600119XXXX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6142.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冻结期限内,每月保留被执行人王文娟必需的生活费用人民币940元。二、驳回被执行人王文娟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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