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健:
原告常州市安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安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64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