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波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燕诉被告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波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22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合同。2:判决被告赔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1075.76元。3:判令两次诉讼费用,租房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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