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1035号
苏迪克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比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迪克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10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常州比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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