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国亮:
原告金坛区金城滨强彩钢瓦加工厂诉被告徐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徐国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金城滨强彩钢瓦加工厂材料款人民币719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国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