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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乃云与被告沈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常州市金坛区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团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2/4/13 17:30:02 浏览次数:425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团校:

    本院受理原告杜乃云与被告沈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常州市金坛区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团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苏041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己向你公告送达。现杜乃云提起了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上诉须知等材料。上诉人杜乃云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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