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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新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4/15 13:57:30 浏览次数:383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范新华:

    原告常州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新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常州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新华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F182280DF84B4A799EF1),范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常州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该合同的网上备案注销手续。二、被告范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78895元。三、被告范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695181.98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5181.98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范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以及保函费损失77511元。五、原告常州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范新华返还已付款894476元扣除上述二、三、四款项以及本案诉讼、保全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1元,由被告范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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