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扬州西格隆毛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冬毛纺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西格隆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9718号之一及之二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解除对扬州西格隆毛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的冻结;准许原告常州金冬毛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823元,由原告常州金冬毛纺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 〇二二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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