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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恒良诉被告孔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4/19 17:13:33 浏览次数:377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恒良:

    原告陈恒良诉被告孔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孔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恒良人民币3500元。二、驳回原告陈恒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恒良负担30元,被告孔俊杰负担22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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