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陈富生、孙杏芳、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富生、孙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94173.59元,并支付利息1080.99元、罚息71.18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以及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被告陈富生、孙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富生、孙杏芳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元,由被告陈富生、孙杏芳、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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