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59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1156.86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分期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等),利息及费用计算方式为以本金81156.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7月0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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