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2执异10号
杨伟民:
本院受理案外人荆惠琴对史春平与杨伟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1114053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荆惠琴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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