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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张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2/4/25 17:27:54 浏览次数:361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张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85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866.24元,利息96.95元,罚息8428.23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22年2月23日止),律师代理费7000元,合计人民币54391.42元及支付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6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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