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邵押娣、王富:
原告肖承光诉被告邵押娣、王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肖承光劳务工资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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