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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国俊诉被告陈国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4/27 8:40:08 浏览次数:339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国俊:

    原告李国俊诉被告陈国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国俊押金人民币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国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国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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