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697号
于磊、张纪:
本院受理原告洪华诉被告于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157)、张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010X)、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于磊、张纪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200元,本息合计112200元;二、被告于磊、张纪承担诉讼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刘晨对第一项、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法官潘逸鹤、人民陪审员包建平、汪小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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