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财金: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黄财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黄财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32497.48元、保险费2651.44元,合计35148.92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45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652元,被告黄财金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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