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孔小林、倪志梅:
原告邓九兰诉被告孔小林、倪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孔小林、倪志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邓九兰返还借款人民币233000元,支付利息78016元,并承担以2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邓九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5元,由被告孔小林、倪志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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