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金城瑞荣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徐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88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金坛区金城瑞荣建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5200元(附欠条1张);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材料款产生的利息1150元(按利率1.5%,时间18个月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6月28日9:00在本院水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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