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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守国、杨柳青诉被告申钦宋、第三人刘志明、杨金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8/22 16:18:21 浏览次数:7177

区人

  

(2016)苏0482民初3704号

刘志明、杨金梅(曾用名杨金美):

  本院受理原告周守国、杨柳青诉被告申钦宋、第三人刘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619)、杨金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628)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对坐落于金坛区华城新村16-203室的房屋查封、不得执行该房屋,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第三人协助办理过户;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法官潘逸鹤、人民陪审员包建平、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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