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福如购购物超市有限公司、王裕梁:
本院受理原告李平诉被告常州福如购购物超市有限公司、王裕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95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超市装修人工工资和材料费共计12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应起诉所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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