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王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11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尾号为9370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2947.39元,暂计至2012年09月26日的滞纳金15389.67元,超限费127.2元,利息31074.5元(含复利),合计79538.76元,及自2012年0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尾号为5233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494.04元,暂计至2012年09月26日的滞纳金12909.16元,超限费43.83元,利息9242.03元(含复利),合计30689.06元,及自2012年0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7月15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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