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钟卫明:
原告江苏益豪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卫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5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益豪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1元,由原告江苏益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