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文斌:
原告吴和生诉被告李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和生支付劳务费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文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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