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清:
原告王章富诉被告王小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章富劳务费人民币67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王小清负担(该款原告王章富已预交,被告王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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