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建军:
原告吴小琴诉被告姜建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姜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小琴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0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建军负担全部(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姜建军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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