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秦兴玉:
原告史国华诉被告秦兴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史国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史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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