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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福坤诉被告陈年桂、陈文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5/7 16:14:10 浏览次数:335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年桂、陈文剑:

    原告徐福坤诉被告陈年桂、陈文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文剑、陈年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徐福坤货款人民币38600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8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陈文剑、陈年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陈文剑、陈年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6元,由被告陈文剑、陈年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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