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利军:
原告龙孝峰诉被告王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利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孝峰支付货款2906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倍的LPR标准计算;及以290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倍的LPR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0元,由被告王利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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