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魏菊凤: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新城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菊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29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9100.6元;4、判令被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899999.55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7月01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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