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立明:
原告庄严诉被告李立明、葛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立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严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李立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严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葛诚对被告李立明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葛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立明追偿。四、驳回原告庄严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7070元,由被告李立明、葛诚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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