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华留:
原告韩留娥诉被告王华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解除原告韩留娥与被告王华留的事实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韩留娥、被告王华留各半负担(此款原告韩留娥已预交,被告王华留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韩留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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